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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宇律师 秦宇律师,江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,后又继续攻读了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。拥有着十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的优秀律师。独立执业前,有多年大型企业管理的经验,熟悉国内外市场贸易市场环境、营销模式等。所以对于处理公司法、国际贸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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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秦宇律师

手机号码:13806172801

邮箱地址:blueocean9@126.com

执业证号:13202201110327445

执业律所: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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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文集

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

一、交通事故分类

1、轻微事故。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,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,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。

2、一般事故。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,或者轻伤3人以上,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。

3、重大事故。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,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,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。

4、特大事故。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,或者重伤11人以上,或者死亡1人,同时重伤8人以上,或者死亡2人,同时重伤5人以上,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。

二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

1、因抢救、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

2、(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)误工费

3、护理费

4、交通费

5、住宿费

6、住院伙食补助费

7、营养费

8、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

9、近亲属交通费

10、近亲属住宿费

11、近亲属误工费

12、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

13、被抚养人生活费

14、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

15、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

16、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、调档费等

三、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

原告:陆xx,男,19年月日出生,壮族,大专文化,无职业,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。身份证号:

原告:陈xx,男,1927年2月28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,住南宁市xx路。

原告:卢xx,男,19xx年x月xx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xxxx退休职工,住南宁市xx路。

被告: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,地址:南宁市星湖路38号。

法人代表:xx

被告:周xx,男,31岁,住址: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。

诉讼请求:

一、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+②+③=229030元。其中:①死亡赔偿金:8917×20年=178340元;②交通费:690元;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。

二、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。

事实与理由:

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 (原告之妻)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。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,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,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。原告认为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,责任划分错误,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。根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,根据动力守恒定律,可以测算出公交车的保守速度为50公里/小时,按规定城市内不划线划分双向车道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/小时,被告已严重超速行驶。由于被告超速行驶,在被告发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,致使公交车左后轮辗压拖行陈某约12米。如果被告按该路段允许的正常速度驾驶,即30公里/小时,被告采取措施得当,不至于公交车左后轮在抱死(即制动生效)后辗压拖行陈某12米之外才停下,陈某也就免于一死。被告对于陈某的遇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因此,原告认为,被告的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,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。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。

此致

xxxx区人民法院

具状人: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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